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以转包工程的名义,在签订合同的前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8.93万元。分别如下:
1、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广西北海、东兴、防城土石方工程的情况下,以珠海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三份关于广西北海、东兴、防城的《土方工程施工内部协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及陈某某的亲戚朋友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黄某甲3.93万元、黄某乙1万元、农某某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已归还被害人陈某某2万余某某人民币。
2、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珠海市唐家湾填土项目工程的情况下,承诺将该工程转由被害人刘某某根承接,并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工程定金2万元。该工程的定金2万元至今未归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已将上述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随即自行来到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辉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碟五张、U盘一个、材料301张、办案说明一张附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三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单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