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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7年5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7年12月2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以办理贷款需要先交纳十个担保人的保险费为名,利用手机变音功能冒充办理贷款的女业务员,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人民币5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记录、收据等书证,证人申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6月12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3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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