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号房间。2004年因殴打他人被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名为“豹有资源群”的微信群内以微信昵称为“杨某某19909451111”的名义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出售的信息,酒泉市肃州区的被害人张某甲从微信群内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的信息后,添加杨丰源杨某某为好友,向杨某某联系订购防护口罩。后经双方协商,张某甲以每只2.8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订购了8万只防护口罩,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且没有能力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24000元货款。后张某甲多次催促杨某某发货,杨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推托。张某甲要求其退还认购口罩的货款,杨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9日之间向张某甲退款共计人民币129600元,之后杨某某再不接张某甲的电话和微信,并将张某甲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剩余94400元口罩货款至今未退还。被告人杨某某将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944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2、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张某乙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出售,便使用昵称为“张先生”的微信号添加被告人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向杨某某联系订购防护口罩。后经双方协商,张某乙以3每只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订购了4500只防护口罩,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且没有能力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收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500元货款。后张某乙多次催促杨某某发货,被告人杨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推托。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135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3、2020年2月,内蒙古通辽市的被害人陈某某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有大量额温枪出售的信息,便使用昵称为“绝版男人”的微信号添加被告人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向杨某某联系订购额温枪。后经双方协商,陈某某以每只395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订购了80只额温枪,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额温枪且没能力找到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收取陈某某人民币31600元货款。后陈某某多次催促杨某某发货,杨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推托。陈某某要求杨某某退货款,杨某某向陈某某退还了7000元人民币,剩余24600元人民币至今未退还。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246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商品出售信息,骗取三名被害人现金13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9月8日

附:1、案卷2册;

2、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