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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江浦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与暂住在苏州市工业园区**苑**幢**室的被害人徐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冒充舞蹈老师,通过编造银行卡需要解封、买东西急用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用支付宝和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8064元,后将被害人徐某某微信拉黑,诈骗所得金额全部用于赌博。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208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769670****)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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