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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7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快手、微信群发布销售盆景、树木的虚假信息,并低价诱使被害人向其购买,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2800元、张某甲向杨某某转账3900元、张某乙向杨某某转账3000元后,杨某某将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微信拉黑不再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4000元,雷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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