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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场**栋**单元**号,现居住地:贵阳市南明区**一出租房,无固定职业。2019年12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利用被害人向某某急需用钱的迫切心理,谎称能够帮助向某某办理人民币15万元的贷款,虚构“外访费”“请风控师吃饭”“给风控师好处费”、“借钱”“先给提成费”“支付一个月利息”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向某某人民币2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27300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勇

2020年3月23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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