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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甲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2********,汉族,中专文化贵阳****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组,现住贵州省**市观清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20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罹患视神经脊髓炎。2015年初,杨某某通过“脱髓鞘疾病交流”QQ群添加QQ昵称叫“仁心仁术”、QQ号为269****128的人,向其购买中药给妻子服用。2015年6月6日,杨某某与“仁心仁术”聊天时,“仁心仁术”称可以有偿虚开北京协和医院住院发票到当地报销医疗保险补偿费,杨某某同意并按“仁心仁术”的要求,向其提供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疾病详情等资料信息,“仁心仁术”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张票面金额为94676.57元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将该票据邮寄给杨某某,并按票据金额的15%收取杨某某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3550元。杨某某收到这份虚假住院票据后,交由其父亲杨胜荣到黄平县医疗保障局报得医疗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354.14元,杨胜荣将5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杨某某,其余尾款用于家庭开支。2020年1月2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还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乙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住院票据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归案后全额退还所得赃款,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026。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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