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经济拮据,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钱财并据为己有。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格林豪泰酒店有装修工程,以合伙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
2、2016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某继续谎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格林豪泰酒店有装修工程,以合伙干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80000元。在董某某不断追讨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返还人民币40000元,用装修款折抵20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剩余钱款。
3、2018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吴某甲丈夫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委托其帮忙低价出售在迁安市马兰社区的一套房产,骗取被害人章某甲现金47000元。
4、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有实体公司,能够办贷款,称贷款下来后可以借钱给被害人李某甲,之后以办贷款需要花钱找关系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先后骗取李某甲人民币7500元,后将该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作案4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0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被告人杨某某公司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及交易记录、涉案人员信息、借条复印件、手机联系人详情截图、手机机主信息查询单、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交易记录、微信支付款记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崔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孔某某、吴某甲、章某乙、吴某乙、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的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章某甲、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甲、王朝阳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国农业银行ATM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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