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622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001号,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以“林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韩某某交流、聊天并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双方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从2014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仍以“林某某”的身份以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下体大出血,需要到呼市、北京看病、治疗等多种理由,多次骗取韩某某钱款。后续杨某某无法以“林某某”的身份继续骗取韩某某财物的情况下,冒充“秦大夫”的身份谎称需要给“林某某”治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又以“秦大夫”的名义告知其“林某某”发生车祸死亡。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又以“林某某”双胞胎姐姐的身份与韩贵某某取得联系,并谎称“林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的土地被煤矿征收后要替“林某某”向韩某某还钱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双方约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杨某某又以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病发,需要看病、治疗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财物。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更换多个微信昵称冒充多人身份骗取韩某某合计1346400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探探”,以微信昵称“小摇”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添加微信好友认识并交流、聊天。2020年3月,杨某某与张某某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以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子宫破裂、肾炎复发,需要到呼市、北京等地看病或者住院治疗等多种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合计1895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359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毕图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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