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蓬溪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金煜利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煜利同公司)于2016年10月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9-7,刘某某(已判决)为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某某控制的金煜利同公司明知陈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的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凭借信息和仓位优势成为庄家,操控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湖南有色平台)上交易的产品价格,采取连续拉升产品价格诱导客户高价购买后再大量出货致该产品价格连续跌停,赚取客户亏损的资金,仍成为金裕佳公司的代理商,招募业务员采取虚构白富美的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不特定的公众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有色平台交易,以宣称有内幕消息和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吸引客户入金购买其推荐的交易产品,前期向客户推荐通过操控后价格会上涨的产品(俗称“送金行情产品”)让客户小额获利,取得客户信任,后由业务经理或者业务总监冒充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故意向客户推荐买入后价格会被操控至连续跌停的产品,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在客户买入的产品价格被操控自连续跌停后,诱骗客户继续持有,直至产品价格跌至低位而大幅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财物。客户亏损的资金被金裕佳公司等获取后,按一定比例与金煜利同公司进行分配。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底进入金煜利同公司,随后任业务员,2017年2月起任实习经理,其担任实习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张某某等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9893.51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12时许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南纪门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光荣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