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出租车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转盘、渝北区兰馨大道西区转盘等地,趁被害人变道出转盘、调头、逆行之机,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何某某等1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37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骗取被害人谭某甲932元。
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992元。
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骗取被害人陈某某750元。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首创鸿恩车站附近骗取被害人胡某某600元。
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宾馆十字路口骗取被害人张某某700元。同日20时许,杨某某在渝北区双龙大道奥兰酒店路段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400元。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转盘骗取被害人禹某某750元。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转盘骗取被害人文某某1100元。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渝北区兰馨大道西区转盘骗取被害人梅某某1522元。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渝北区桃源大道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元。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渝北区兰馨大道西区转盘骗取被害人谭某乙900元。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渝北区兰馨大道西区转盘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491元。
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00元。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骗取被害人余某某140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支付记录、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用户信息、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何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388****;
2.本案卷宗七册,光盘一袋;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