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秦某某因醉酒驾驶即将被收监执行遂找被告人杨某某帮忙找关系办理监外执行。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秦某某称办理监外执行需花钱请客吃饭,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秦某某10000元。随后,杨某某电话联系铜梁区人民法院一张姓法官,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监外执行。当日12时许,杨某某在与秦某某及其妻陈某某吃饭期间,仍以办理监外执行需要几包香烟为由,收取秦某某两条硬中华香烟,当天下午秦某某被收监。之后,陈某某多次电话询问事情办理进展,杨某某仍谎称需要现金打点关系,并于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陈某某20000元,杨某某将钱款用于田地租金及购买鱼料。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杨某某已退还陈某某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22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