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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运输农机具时,具有行驶证、车牌、跨区作业证等证件可以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免交高速过路费后,购买假证实施多次逃避缴费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D****8号三一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着28台玖富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玖富牌手扶步进式插秧机从江苏省江苏吴江站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2020年5月15日从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驶出时,出示购买的假的农机具行使证、车牌、跨区作业证逃费人民币4518元

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D****8三一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着2台勇猛牌玉米收割机从天津市天津九园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2020年6月4日从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驶出时,出示购买的假的农机具行使证、车牌、跨区作业证逃费人民币207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实施诈骗2起,犯罪数额合计为人民币6594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侦破经过,大广高速公路出具的证明材料,查验信息记录表,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久富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货单,勇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购买的伪造证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使国家利益受损,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建宁

                检察官助理:刘慧子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单元**的住所地;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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