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街**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雍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广场**会,谎称在工地干活挖出黄金、老板不给工钱没法回家等等,用其在江西老家市场上买来的假黄金、银元等物品,冒充真品出售给该会所按摩技师被害人雍某某,骗得雍某某人民币152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其租住的房子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发还清单、租房合同、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手机截图、交易记录、收条、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取款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7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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