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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至**月**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闲鱼软件上谎称贩卖口罩、消毒液等物品,据此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竹、祁某华、汤某、杜某良、闫某赫、何某龙、黄某共计人民币40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年**月**日,被害人熊某竹通过他人推荐添加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向其联系购买口罩,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100元给杨某某。**月**日熊某竹再次联系杨某某购买消毒液,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75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2、20**年**月**日,被害人祁某华在闲鱼软件上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8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3、20**年**月**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汤某推销售卖口罩信息,当天汤某先后二次向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共转账28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4、20**年**月**日,被害人杜某良在微信群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4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5、20**年**月**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闲鱼软件向被害人闫某赫推销口罩并邀约闫某赫添加其微信,后闫某赫向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4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6、20**年**月**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闲鱼软件向被害人何某龙推销口罩并主动添加何某龙微信,后何某龙向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7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7、20**年**月**日,被害人黄某在闲鱼软件上看到被告人杨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杨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66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9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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