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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应县,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应县**街**号,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附近,以能够办理餐饮业营业执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4000元,后逃匿。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长途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彩票、短信记录、户籍证明、党员关系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萌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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