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2202041973********,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户籍地吉林市丰满区迎春胡同**-**-**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月1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5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女友魏某某(另案处理)在2018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假借能为被害人蔺某甲女儿蔺某乙办理吉林市中心医院事业编的护士工作为由,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江湾**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杨某某家中、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丰满支行、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电厂39号楼3单元301室蔺某甲家中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蔺某甲人民币共计15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蔺某甲陈述;
(3证人魏某某、蔺某乙、陈某某、徐某某、余某某、于某某、叶某某、吴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陈述;
(四)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工行流水明细、银行账单、转账记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谅解书、逮捕证、杨某某支付宝消费账单及个人账户信息照片截图、魏某某与蔺某乙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检察官助理:徐畅遥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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