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购买了一辆黑色东风7座越野车开始从事非法客运业务,在从事非法营运过程中,杨某某通过紧跟其他车辆,强行通过ETC收费道口,或经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攀西高速公路公司稽查部门核算,杨某某驾车共计偷逃通行费21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1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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