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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86年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7月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诈骗,于2001年6月被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8月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蓟州区礼明庄镇等地,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低保等名义诈骗作案五起,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在蓟州区礼明庄镇孟家楼村被害人王某甲家中,谎称可以给王某甲老伴办低保,骗取王某甲人民币现金500元;

2.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在蓟州区洇溜镇西店子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谎称可以给李某乙夫妇办低保,骗取李某乙人民币现金500元,

3.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在蓟州区官庄镇东后子峪村被害人苏某某的家中,谎称可以为其办理低保,骗取苏某某人民币现金300元;

4.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在蓟州区新城州河湾北园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夫妇的家中,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夫妇办理低保,骗取郭某某、刘某某人民币现金1200元;

5.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在蓟州区礼明庄镇晓悦庄村被害人李某甲家中,谎称可以为李某甲办理低保,骗取李某甲人民币现金36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骗取李某甲360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月明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5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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