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Z3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无为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安徽省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安徽省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徽省含山县、无为市、铜陵市、巢湖市等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以谎称租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转院缺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为市**镇附近,以租用被害人唐某某的汽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转院为由,将唐某某骗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附近,后谎称帮工人购买轮椅缺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巢湖市**镇附近,以租用被害人鲍某某的汽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出院为由,将被害人鲍某某骗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附近,后谎称帮工人购买轮椅缺钱,骗得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含山县**镇附近,以租用被害人顾某某的汽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出院为由,将被害人顾某某骗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附近,后谎称买烟感谢医生缺钱,骗得被害人顾某某6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640元;
4.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铜陵市**镇附近,以租用被害人汪某某的汽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出院为由,将被害人汪某某骗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附近,后谎称帮工人购买轮椅缺钱,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铜陵市**镇附近,以租用被害人周某某的汽车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接工人出院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附近,后谎称帮工人购买轮椅缺钱,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艳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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