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76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273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XX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孔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杨XX以能帮助孔XX订购熔喷布银行卡为由,分多次骗取孔XX订购熔喷布款311405元人民币,后将诈骗款311405元用于网络赌博输掉。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XX又以银行卡被锁转不出钱为由,骗取孔XX向支付40000元解卡费,被孔XX发现银行卡未锁后,该4万元未支付杨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开卡信息、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耿X、李XX、徐XX、赵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0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