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1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孙某某因开设赌场案免于刑事处理为由,假借给寿光市公安局圣城派出所办案民警送钱的名义,于2020年3月7日和3月8日分两次骗取孙某某500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宪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