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巨野县**局拖拉机站职工,户籍地巨野县**街道**街**号,住巨野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伙承包巨野县**镇**排灌站之事实,签订虚假“排灌管理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自用。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之子杨某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万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乙、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瑞芝
检察官 吴 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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