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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齐山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东路**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无正当经济来源且沉迷于网络赌博,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虚构自己系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或高管、从事装修工程业务、认识山东航空公司领导等个人情况,博得他人认可,或者隐瞒已婚事实,在婚恋网站以上述个人情况寻找女性恋爱,继而编造要购买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股份、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可以帮忙解决山东航空公司工作、帮忙将产品入选航空食品等谎言,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以来共诈骗被害人12名,涉案总价值1158.552103万元,已归还被害人405.896623万元,其他赃款已全部被其挥霍。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注册会员寻找女性恋爱。2018年1月份通过该网站结识被害人曹某某(女,34岁),并以上述虚构的个人情况与曹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份以来,编造从事的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曹某某钱财,共计183.5569万元,案发前归还曹某某48.45271万元。

2、与被害人曹某某分手后,2018年12月份又通过该网站结识被害人孔某某(女,37岁),又以上述虚构的个人情况与孔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随即开始编造从事的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孔某某钱财,共计125.387668万元,已归还0.4965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一直以虚构的上述个人情况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交往,2016年以来,编造要购买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股份、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397.17407万元,已归还234.205413万元。

4、被告人杨某某一直以虚构的上述个人情况与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交往,2015年以来,编造要购买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股份、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陈某某钱财,共计146.8876万元,已归还67.132万元。

5、被告人杨某某在与被害人陈某某交往期间,通过陈某某结识被害人郭某某(男,33岁),2017年以来编造上述谎言,骗取郭某某钱财,共计23.2万元,已归还1.35万元。

6、被告人杨某某一直以虚构的上述个人情况与被害人李某甲(男,34岁)交往,2017年以来,编造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李某甲钱财,共计21万元,已归还4万元。

7、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编造在青岛机场的工程需要资金等谎言,骗取被害人邱某甲(女,50岁)钱财,共计184.345865万元,已归还38.27万元。

8、2017年年底前后,被告人杨某某结识被害人霍某某(男,53岁),编造可以帮忙安排其女儿到山东航空公司工作的谎言,骗取霍某某钱财,共计13万元,已归还4万元。

9、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结识被害人杨某甲(男,46岁),2016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编造可以帮忙安排其外甥到山东航空公司工作等谎言,骗取杨某某钱财,共计19万元,已归还7.99万元。

10、2016年年初前后,被告人杨某某结识被害人杨某乙(男,49岁),2019年1月份,编造可以帮忙安排杨某乙的朋友孙某某(女,49岁)的儿子到山东航空公司工作等谎言,骗取钱财,共计15万元,其中孙某某转款12万元,杨某乙转款3万元。

11、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结识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编造可以帮助刘某某公司生产的食品进入山东航空公司航空食品的谎言,骗取钱财,共计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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