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借为陈某某介绍对象之机,注册“舍得是福”的微信账号冒用沙某某的身份与陈某某联系交往,并先后编造离婚、修车、购买挖掘机、父亲去世、母亲住院、酒驾等理由,诱骗陈某某向其本人微信账号“别无所求”和支付宝账号“Luky”转账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克清
检察官助理 刘韦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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