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乡**厂**街**号**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馆店内,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他人“倒贷”为由,向被害人崔某某借款并承诺当场返还,取得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通过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7970元;被告人杨某某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刑罚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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