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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一QQ交友群认识了郭某某,交流一段时间后,杨某某以买手机为由向郭某某借3500元钱,后郭某某向杨某某要钱,杨某某称需先还了支付宝花呗,再将钱套出才能还钱,骗取了郭某某17000元钱左右。后郭某某多次向杨某某要钱,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郭某某微信删除。2020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联系到郭某某称可以还钱了,郭某某便加上杨某某的微信,该又称一个叫李某某的是其师傅,李某某可以通过“**”贷款平台贷出款,贷出款后就会还给郭某某,让郭加上李某某的QQ(实际上是杨某某),后以需要郭某某垫付手续费为由,又骗取郭某某4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作案一起,涉案金额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该赔偿获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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