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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号捕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宿舍楼**号楼**单元**室经商。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给***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设计师管某某回扣的事实,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伪造合同,谎称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暂估总价款为人民币6615000.00元的工程合同,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挂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并需要给甲方负责人回扣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能够争取到“特色小镇”项目并且可以通过“特色小镇”项目办理低息贷款为由,虚构了向相关人员行贿以及行贿行为被查处需要花钱解决等事实,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81200.00元。

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向“丝绸之路产业与******分会”交纳入会费并因此中标与*****业与******分会签订了工程合同,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12000.00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谎称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以需要给对方回扣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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