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7月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敦煌市**镇辖区敦当高速项目部务工时与同在该项目部务工的被害人李某相识。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因债务缠身,产生了诈骗李某的想法,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被告人杨某来到敦当高速项目部李某的宿舍,见李某独自在宿舍休息,遂向李某谎称敦当高速工程需要洒水车进行洒水作业,其认识敦当高速项目部的相关领导,可以承揽到洒水业务,但其没有洒水车,希望与李某合作,由李某出钱购买其看中的一辆售价3万元的二手洒水车,其开到工地洒水,赚钱后二人分成,李某信以为真。2018年1月15日至17日,李某按照杨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微信账号lining******)分四次向杨某的微信(微信账号wxid_5o8jpdnp******)先行转账9000元人民币,后李某让杨某出具收款字据,被告人杨某为了骗取李某的信任,伪造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交给了李某,李某信以为真。2018年1月25日,杨某又以车主索要购车尾款为由,要求李某给其转账,李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又以工地洒水车紧缺,急需再购买一辆二手洒水车进场作业为由让李某出钱,李某信以为真,又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又以第一辆洒水车车主索要余款为由要求李某出钱,2018年2月6日、2月9日,李某通过微信先后向杨某转账5000元、30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又向李某谎称第二辆洒水车已经购入,需要500元钱修车,李某信以为真,又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诈骗被害人李某共计325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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