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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2时5分许,在新野县王庄镇兴化村路口处,杨**驾驶摩托车与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受伤,经认定双方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杨**隐瞒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两次在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利用新农合医保基金报销共计26248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已退还所骗取医保金26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资金26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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