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娃子,男性,四川省旺苍县人,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旺苍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与其好友杨某乙聊天之际得知可以使用“闲鱼APP”以虚假出售手机的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用自己或朋友的手机号注册闲鱼账号,发布虚假出售苹果手机信息,待被害人与其聊天询问商品质量、价格、发货时间等问题时,被告人杨某甲以线下交易更便宜为由,要求被害人将款项转入自己或者自己控制的收款二维码内,待被害人完成转款之后,将被害人拉黑。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网络实施诈骗5起,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25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好友闲鱼账号、微信wt1****、QQ6788****等账号,诈骗浙江籍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201元。
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闲鱼账号zhenghao995****,微信号wind-zhen****、wkr20****,诈骗广东籍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好友闲鱼账号tb61509****、微信号wbh****,诈骗云南籍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好友闲鱼账号tb61509****、支付宝昵称se****,诈骗甘肃籍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98元。
5、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好友闲鱼账号tb61509****、微信号Uy99coo****,诈骗河南籍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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