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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售卖体温枪为由,骗取公民王某某信任,后在本市**区**村,王某某通过手机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32800元,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8800元被告人杨某某挥霍。2020年5月13日4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市**区**宾馆***房间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转账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8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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