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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鼓楼区**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表妹张某某与周某某的特殊关系,冒充张某某的名义,以张某某需要还车贷、还信用卡、出车祸住院治疗需要费用等为理由,多次骗取周某某钱财,周某某先后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付给杨某某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人将全部赃款退回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返还周某某,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付款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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