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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7********,汉族,大专,务工,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的前妹婿周某某系杭州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可以帮助“黑户”办理银行贷款,以需要缴纳资料费、行长过寿送礼、购买贷款产品、缴纳先期利息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3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向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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