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7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为沂水县**镇**村秦某某做美容过程中取得其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美容公司名义收取秦某某为学员,先后以收取学费、仪器费、产品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秦某某转账共计4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秦某某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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