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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维明南大街******栋***单元***2003年1月6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0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合伙投资保定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住处保定市莲池区十方小区2号楼4单元601室、朝阳南大街658号中国银行ATM机、朝阳南大街时代商厦北侧中国银行,以手机银行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将人民币692720元作为投资款交予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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