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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兴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陆续以帮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找关系上高中、找关系上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和改专业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人民币65000元。

2019年1月29日,张某甲发觉自己被骗并报警。同年5月杨某某陆续退给介绍人蒋某某人民币30000元,让蒋某某代为退还给张某甲。同年11月21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人民币35000元。同年12月25日张某甲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流水,录取通知书照片,证人蒋某某、张某乙、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退款证明,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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