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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6时,河南省杞县城郊乡豆贵寨村七组村民邢某某在家玩手机时发现微信群“安妮家果蔬铺食坊福利群”里一个微信名叫剧寄(杨某某,微信号wayhd-)的贩卖口罩,邢某某就添加杨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并商谈口罩价格、需要的口罩数量。双方商定每只口罩2元钱,邢某某共购买15000只口罩,2020年2月11日至12日,邢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六次转账给杨某某30000元钱。转账成功后,被告人杨某某与邢某某断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表;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剧寄”转账记录、Are的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腾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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