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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81号

被告人杨某某,冒名: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号。2007年11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至6月26日期间,假冒“林**”身份欺骗被害人张某甲与其网恋后,虚构朋友生病、自己生病住院、工程款不够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甲在本市江干区**新村**幢**单元**室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网银等方式向其及其提供的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1513521元。被告人杨某某主要将上述钱财用于赌博、直播刷礼物及个人消费等。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至7月13日期间陆续归还人民币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收款二维码、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信息及数据、财付通信息及数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1证人黎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1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电话询问录音、支付宝账户信息光盘、财付通账户信息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  帆

  检察官助理 戴  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1册及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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