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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7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广东省中山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合伙开淘宝和阿里网店为名,虚构淘宝、阿里订单,以骗取多名被害人向其转账及刷单。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部分还款。经统计,被告人杨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332896.07元人民币、被害人杨某乙415585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乙233807.61元人民币、被害人郑某某107153.44元人民币、被害人刘某某15158.4元人民币、被害人梁某某269937.36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28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任某某1246428.5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丙586750元人民币,上述金额总额共计3235716.38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接被害人陈某甲报案后,于2019年11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房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并从杨某甲丈夫黄某某处扣押其用所得赃款于2019年8月份购置的银色大众途观小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一张。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车辆及钥匙一把已被缴获并暂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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