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房组,住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网络交友软件上添加单身女性进行聊天,博取单身女性的同情和信任后,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68938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6500元,共计175438元,上述钱财均被被告人杨某某用于日常开销和吃喝玩乐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陌陌APP上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因被害人黄某某称自己感情受挫、生意不顺,被告人杨某某便趁机对被害人黄某某嘘寒问暖,博取被害人黄某某的好感,随后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外承包工程,以购买设备、给工人垫付工资、请客送礼等需要资金为由让被害人黄某某转钱给其。2019年5月、6月,被害人黄某某先后到怀化、广州**找被告人杨某某,想看一下被告人杨某某承包的工地,但被告人杨某某总是避之与其见面,被害人黄某某开始怀疑被告人杨某某在欺骗其,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其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为继续获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9月份开始使用其另外一个微信(微信名为“心存一人”),冒充其朋友阳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某聊天,一方面让被害人黄某某继续相信其在外承包工程,另一方面以阳某某的名义做担保让被害人黄某某借钱给其,继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财。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被告人杨某某168938元。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某报案至华兴派出所。
2、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陌陌APP上认识了被害人郑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博取被害人郑某某的好感后,与被害人郑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被告人杨某某之后以投资工程、贷款请人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6500元。2019年7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电话、微信等拉黑。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荷塘区湘皓工地上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欠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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