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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盗窃,于2018年5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其舅舅邵东县*宁某某的身份,注册虚假微信,编造了有渠道可以向邵东县*售卖药品的虚假事实,以疏通关系费、转账手续费、税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共计118300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收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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