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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长沙市天心区**城27栋**室,利用购买的QQ号码(11700****,昵称“联盟”)在网上发布替人报仇信息。被害人汤某某因恋爱分手对男友产生憎恨想要报复男友。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汤某某看到在QQ上获知被告人杨某某可以替人报仇的信息后,通过QQ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联系。通过QQ聊天,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害人汤某某恋爱分手想要报复男友的心理,承诺收费为被害人汤某某实施报复行为,并以收取启动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汤某某分三次向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150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在被告人杨某某欲继续骗取被害人汤某某更多钱财时,被害人汤某某意识到被骗,被告人杨某某随即将被害人汤某某从QQ好友中删除。

2020年5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2台及12000元赃款,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共计1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的QQ聊天记录截图、杨某某指认作案工具、收缴现金、取钱视频截图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工具扣押在公安机关,手续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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