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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德志(曾用名杨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宿舍**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被告人杨德志作为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冯某某获取购房指标和内定房源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通过谎称可以帮忙取得购房指标、加快购房进度需要交纳办事费用等方式,先后多次从孙某某、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9.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德志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9年7月,被害人孙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联系了被告人杨德志,向其咨询购房指标的事情,杨德志向孙某某自称其在房地产行业社会关系广,有买房需求可以帮忙。2019年7月21日,被害人孙某某因其朋友即被害人冯某某想要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华府小区的房子,但是没有购房指标,遂找到被告人杨德志,要其帮忙为冯某某办理购房指标的事情。当日,孙某某、冯某某与杨德志相约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揽秀城的一家星巴克咖啡馆内见面,杨德志在没有能力取得购房标准的情况下,承诺可以为冯某某办理此事,并以需要交纳办事费用为由,在写下了一张收据之后,收取了冯某某人民币3万元,其中当场收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另通过孙某某的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1万元。收款后,前述人民币3万元已被杨德志全部用于个人赌博。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德志在明知自己无法帮助被害人冯某某获取购房指标的情况下,为获取赌资,仍主动联系冯某某,向其谎称如需获取内定房源需要再交纳人民币2万元的办事费用。冯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杨德志人民币2万元。后该人民币2万元被杨德志全部用于个人赌博。

2、被告人杨德志骗取被害人孙某某4.5万元的事实。

2019年8月7日,被害人孙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杨德志,称其有两个朋友也想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华府小区的房子,要杨德志帮忙获取相关购房指标和内定房源。杨德志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忙的情况下,为获取赌资,仍然假装答应并谎称每人需要交纳人民币2万元的办事费用。孙某某信以为真,遂于当日通过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茂府小区二期门口的中国银行ATM机将人民币2万元转账到杨德志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内。同年8月21日,孙某某又按照杨德志所称需要交纳内定房源办事费用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德志转账人民币2万元。后该人民币4万元全部被杨德志用于个人赌博。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杨德志为获取赌资,主动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如需加快购房进度还需要交纳人民币1万元的办事费用。孙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00元转账给杨德志。后该人民币5000元被杨德志全部用于个人赌博。

此后,被告人杨德志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办事,后以删除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进行逃避。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杨德志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宿舍**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杨德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杨德志写给被害人冯某某的收据,被告人杨德志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孙某某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账的银行卡转账凭证、转账信息、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传唤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德志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德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志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德志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德志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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