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94********,湖南省芷江县人,侗族,大学肆业,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巷**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李某某)租住在夏某某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的某旅馆内。杨某某某次与夏某某聊天中,称自己是从事科技技术行业方面的工作。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蒋某某因从夏某某处得知杨某某所称的工作后,便找到杨某某询问其是否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找到其一位债务人的车辆,杨某某谎称可以,并让蒋某某支付2000元费用,后杨某某又谎称需要开发定位软件,又让蒋某某支付1500元费用。2019年11月左右,蒋某某又询问杨某某是否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查询、冻结其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杨某某谎称可以,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以购买设备、到法院找关系等各种理由,先后让蒋某某支付了89000元费用。上述财物实际被杨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后蒋某某找杨某某退款,杨某某退还蒋某某500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信息、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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