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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查重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隐瞒自身负有大量债务和其注册的“文山**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宜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昭通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等客观事实,以经营这些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采用以支付5%-13%的高额月利息为利诱,获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得被害人罗某某、夏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资金共计1371.9397万元(其中:罗某某223.8023万元、夏某某708.6574万元、高某某26.6万元、张某某183.88万元、王某某69万元、严某某160万元)。2018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1371.93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宗杰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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