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511266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建新村东屏20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文笔御园1栋1306室。2017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三明市第一医院护士杨晓乐”的女性身份,通过陌陌、微信添加被害人俞某甲为好友并与之持续暧昧聊天,骗取被害人俞某甲信任。同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某某编造表妹孩子住院需要钱、调动科室需手续费、补缴公积金、投资医疗器械等理由向被害人俞某甲借款,被害人俞某甲通过微信、银行账户等方式先后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29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返还被害人俞某甲共计人民币15000元,剩余款项均被被告人杨某某挥霍。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文笔御园1栋1306室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4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残疾人的财物,且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浩瑾                                                         

检察官助理 肖丽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