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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分别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分别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陌陌、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以“没钱买东西、没钱看病、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215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号推荐给彭某某(另案处理),又以“没钱吃饭、出差、打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60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街道**路**公寓**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互相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若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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