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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9月份,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够办理铁路工作的名义,前后多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77340.00元、中华牌香烟两条。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法律文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掩饰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8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虬  龙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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