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地西安市**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8日、6月5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19年5月7日、7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害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谎称其系西北电力公司员工(实际为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工作),自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以“投资获取高额分红、购买廉价安置房”等借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徐某某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投资工地入股可以分红,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2000元。2018年6月17日至6月30日,杨某某先后8次向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3955元分红款,后徐某某多次催要本金,杨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未归还。
2、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公司在上海有一块土地要拍卖,让被害人徐某某入股5万元,待土地卖出后可以分红10.3万元。当日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杨卫军转账45000元。7月11日、7月13日,杨某某以去上海处理土地流转事宜、需要给他人送礼为借口,又先后骗取徐某某50100元。
3、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公司接了一个项目要转让,可以安排被害人徐某某投资分红,因徐某某当时没钱,杨某某遂带领徐某某到贷款公司通过网贷形式,以徐某某的名义贷款59000元,徐某某又向他人借款20000元,共计79000元全数交给杨某某。2018年7月9日,杨某某向徐某某支付10000元“项目转让入股分红款”。
4、2018年7月3日至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公司有廉价的安置房出售,同时捏造“公司经理李明亮”(此人为杨某某本人)的身份,用其另一微信号与徐某某联系买房事宜,先后共骗取徐某某214000元。
5、2018年7月9日杨某某谎称其挪用西北电力公司公款需要偿还,先后骗取徐某某人民币44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440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史某某、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欢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